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贫困群众
脱贫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临新区公共服务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4日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
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发〔2018〕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找准问题、分类施策”的思路,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全市城镇困难群众集中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2018年,建立人社系统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机制,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镇困难群众基础台账,精准识别需要人社部门扶贫的对象,细化和区分出需要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扶贫的对象,为分类帮扶奠定基础。2019年,在充分了解城镇困难群众脱贫意向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门各项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扶贫、社会保险扶贫和健康扶贫。2020年,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系统脱贫解困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工作成效,建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完成人社系统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目标任务。
二、主要措施
(一)就业创业促进扶贫
1、开展就业培训,提升就业技能。根据城镇贫困劳力培训意向和当地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升城镇贫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3000元/人范围内确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2、鼓励企业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等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3、开发扶贫专岗保障就业。鼓励街道(社区)大力开发孤寡老人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交通秩序维护、保洁保绿等社会服务类扶贫就业专岗用于安置城镇贫困群众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城镇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4、引导扶贫对象转向家庭服务业就业。组织引导城镇贫困劳动力参加家庭服务业培训,掌握家庭服务业上岗基本技能。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发展和培育一批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5、鼓励扶贫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或电子商务培训;对自主创业的城镇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并积极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
6、加强就业信息的宣传对接。每年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城镇贫困劳动力搭建求职对接平台。加强岗位信息收集整理,筛选出适合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新闻媒体,将企业用工信息送至城镇贫困户家中,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赴企业就业的扶贫对象与企业取得联系,促进其上岗就业,实现就业援助常态化。
(二)社会保障扶贫
7、资助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群众,由当地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确保100%参保。
8、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督促各县(区)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做好提高贫困群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作。
9、帮助困难群众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我市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开年龄限制),到龄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困难群众,县(区)可通过“助保贷款”方式实现续保缴费,解决其养老待遇。原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原市直国有改制企业部分困难职工临时救助。
10、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督促欠费企业依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确保到达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1、精准识别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服务对象。实行城镇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共享,医保信息系统提供接口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变更城镇贫困人口信息,确保城镇贫困群众精准识别到人,及时享受待遇。
12、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脱贫解困政策。全面落实财政资助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基本医保政策,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镇特困对象、城镇低保常补对象、城镇孤儿等三类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将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提高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城镇特困对象、城镇低保常补对象、城镇孤儿等三类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患食道***、胃***等15种重大疾病救治方面与农村建档立卡对象享受一样的医疗保障待遇。
13、实行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的剩余费用,补充保险分别按目录内90%、目录外75%的比例进行补偿。
14、实施医疗救助。将城镇特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筹资人群范围,将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合理设置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对城镇贫困妇女两***(宫颈***、乳腺***)实施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
15、实行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贫困群众看病和结算,对城镇贫困群众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贫困群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兜底“五道保障线”统一结算,贫困患者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城镇特困对象、城镇低保常补对象、城镇孤儿等三类贫困患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全市人社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大城乡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人社部门脱贫解困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建档立卡。各县(区)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的作用,依据民政部门的基础台账和数据,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准确分类,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人社系统扶贫工作奠定基础。
(三)政策落实。各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精准识别分类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城乡贫困人员实施精准帮扶,切实将人社系统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和健康扶贫措施落实到位。
(四)考核评估。制定人社系统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考评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评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五)建章立制。及时总结人社系统在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探索建立人社系统脱贫解困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因人社部门工作不力而影响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现象发生。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城镇困难群众的脱贫解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门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精准识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建立城镇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城镇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的比对,精准识别、动态掌握城镇贫困人口的情况,为实施人社扶贫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对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健康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的使用拨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宣传人社部门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人社系统扶贫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