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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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7日发表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2019年度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288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抚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54元的标准,现对2019年度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项的依据。2019年度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54元。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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