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用人单位认定及失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用人单位认定及
失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快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用人单位认定工作,推动失信信息及时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信用人单位认定依据和标准
(一)认定依据
根据国家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用人单位予以认定。
(二)认定标准
对存在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失信用人单位: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人社部门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加快欠薪案件立案查处和失信认定
(一)对劳动者投诉举报的欠薪案件,除了在“两节”、“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及时组织协商处理之外,都应依法立案处理,严格监察程序,提高依法监察的意识和工作水平。
(二)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时,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2.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下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3.对符合举行听证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为加快失信认定工作,在适用以上程序时,要着力把握好以下方面:
1.尽量采用行政处理方式,缩短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组织依法移送的同时,按照办案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三、失信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间
对依法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欠薪案件,各地应在结案时及时对照失信认定标准,确认失信行为。对认定的失信行为,应当将失信用人单位信息于每季度后5日内报送给市劳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各地也可随时报送。
(二)报送内容
各地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信息,应列明下列内容:
1.失信用人单位名称。
2.失信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构成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的对象予以列清。
4.失信认定事由、日期及部门。
(三)报送方式
各地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劳动监察局,纸质版须加盖人社部门行政公章。上报表格样表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用人单位信息报送工作在全省较为落后,各县(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失信用人单位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失信用人单位认定及失信信息报送工作,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要求,按时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失信信息。今年11月底前,各地报送失信用人单位不得少于3家。
(二)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
1.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对申请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的,各地应当依法受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根据《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字[2018]124号),对符合列入“黑榜”标准的用人单位,各地应当将其列入“黑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市劳动监察局。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失信信息,对未按要求报送失信信息的,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规定,给予政府年度考核相应扣分;工作人员在认定和报送失信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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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失信信息明细表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信息 | 失信认定事由 | 失信认定日期 | 失信认定部门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