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动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市人社局制定了《抚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7日
抚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
(试行)
为加强人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褒奖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如下:
一、发布对象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三年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被评为A级的,列入“红榜”予以发布。
(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社部门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其列入“黑榜”向社会公布。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榜”予以发布:
1.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布内容
(一)向社会公布“红榜”,应当列明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列入“红榜”事由、认定单位。
(二)向社会公布“黑榜”,应当列明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列入“黑榜”事由和日期、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相关情况。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黑榜”发布标准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榜”。
三、发布程序
(一)对拟列入“红榜”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抚州”网站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抚州”网站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
(二)将用人单位列入“黑榜”的,人社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三)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四、动态管理
(一)用人单位列入“红榜”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列入“红榜”的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被列入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当将其及时移出“红榜”。
(三)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 “黑榜”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列入“黑榜”发布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符合“黑榜”发布标准的违法行为,由向社会发布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榜”。
(五)列入“黑榜”发布的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黑榜”期间再次发生符合“黑榜”发布标准的违法行为,“黑榜”发布自动续期2年。
(六)已移出“黑榜”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符合“黑榜”发布标准的违法行为,再次列入“黑榜”,期限为2年。
(七)已移出“黑榜”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抚州”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红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黑榜”可随时公布。
(二)各级人社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黑榜”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应当将“红黑榜”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
(四)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红黑榜”发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发布制度(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