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2018年度
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抚州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抚州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31号)精神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市直机关的录用考察工作,委托各用人单位成立考察小组负责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员参与(党群部门,每组有市委组织部1人;政府部门,每组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人)考察。
县(区)直机关、乡(镇)机关的录用考察工作委托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察小组负责实施。
公安系统、森林公安系统的录用考察工作,委托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成立考察小组负责实施(考察小组应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参与)。
受委托的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考察原则
各县(区)各单位在录用考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三、考察小组的构成和考察内容
考察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察工作。市直机关考察小组由用人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县(区)直及乡镇机关考察小组由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担任组长。考察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
1. 政治立场坚定,敢于坚持原则;
2. 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 熟悉人事考察工作;
4. 与考察对象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的亲属关系。
考察内容:
1. 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保持一致;
2. 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
3.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4. 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
5. 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
6. 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7. 审核考察对象档案、学历证书、户籍等资料,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核实是否符合《公告》中的报考条件;
8. 有无《公务员法》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
9. 对直接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在实绩方面可着重考察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还须考察其是否有今年不能如期毕业的情况;
10. 根据有关对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或备忘录)的要求,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如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考察对象是否为限制录用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
11. 用人部门需要考察的其它情况。
四、考察方法和程序
实施考察前,要组织考察小组成员熟悉考察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考察方法:原则上均要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考察中既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了解情况,也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既要向考察对象的领导了解情况,也要向考察对象的同事了解情况(对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情况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考察程序:
1. 考察小组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考察收集资料。
2. 到考察对象单位、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考察,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逐项评定并作好记录。
3. 考察小组写出的书面考核材料进入考察对象个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对考察对象的学历经历、资格复审、档案审核、现实表现以及考察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报告,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考察材料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 考察小组整理考察情况,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考察标准
考察分合格与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 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单位服务年限未满两年的(含试用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2014年2月18日后考录乡镇机关的;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满的。
3. 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4.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 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六、考察工作纪律
录用考察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处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对实施考察之前接到的有关考生情况的举报,要认真对待,重点考察,调查清楚举报的内容,并把核实情况写进考察材料。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不得接受考生吃请,不得接受考生赠送的礼品、礼金、土特产等。整个考察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考察程序,包庇掩盖考察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考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其他要求
整个考察工作要求在8月25日前完成。考察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