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高新区人社局、东临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根据江西省人社厅《关于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1. 全面贯彻执行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实行清单式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限定在目录清单范围内申请鉴定,人才分类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2.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目录清单范围内的考核鉴定,应取得相应职业等级鉴定资质。
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形式
为提升鉴定工作服务水平,我市实行规范鉴定组织管理模式,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各鉴定所(站)在相应资质范围内申请组织考核鉴定应在全市统筹考务安排中进行。申报单位考核鉴定计划情况于每月10日前填写《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报表》(***2),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以便全市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流程
(一)申报
1. 个人申报:
①申报:在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并填写由本人签名的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见***1)
②需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或学生证)、原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由所在单位开具的本职业工种年限的证明材料以及按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所需的相关证书。
2. 单位申报:
①申报:由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见***2)
②单位提交的材料:鉴定人员花名册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见***3)。
③申报个人提交的材料:考生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学生证、没有学生证的提供学籍证明复印件)、原职业资格复印件和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3. 焊工、电工、锅炉操作工等特殊职业(工种)须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各鉴定所(站)应对申报鉴定的考生实行资格初审,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鉴定所(站)组织的初级考核鉴定资格审核,市人社部门负责初、中级资格审核。
(三)鉴定缴费
申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个人、单位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江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92号)向组织考核鉴定的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的考生或单位视为报名无效,不予安排考试。
(四)鉴定考核
1. 鉴定申报。申请鉴定单位考前应向市人社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填报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报表、提交鉴定组织册、拟定申请鉴定考核的考评员名单。市人社部门经审核后向申报机构下发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派遣单(见***4)和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册。
2. 组织实施。在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评时,考评员应认真履责并在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单(见***5)、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报告表(见***6)。鉴定所(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上交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汇总表(见***7)。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填写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表(见***8)。
3. 试卷接送和阅卷管理
市本级考点试卷交接由考区考务办负责试卷交接。县(区)考点由派遣到县(区)主考负责理论试卷的接卷工作。理论考试结束后,考区考务办负责回收试卷或县(区)考点主考负责回收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阅卷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阅卷。
4. 证书打印发放。
市人社部门对考核鉴定合格人员发文公布。鉴定机构按照文件公布人员名单填写证书核发程序单(见***9),凭证书核发程序单按规定流程办证。
5. 旧证件的补发和换发。
国家从2018年5月起启用2018年版证书,2015年版本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申请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市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由原核发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证书遗失或证书信息错误,应填写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见***10)
四、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1. 鉴定考试组织实施需使用设备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时,须选择能满足10人以上同时开考的考点,并根据技能试题要求,拟出实操考核鉴定清单并做好充分准备。
2. 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职业工种数量配备相应考评员,每个职业工种人数不得低于3人。职业技能鉴定每批次委派考评员总数不得低于3人。落实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员必须在考场记录表、个人技能项目评分表和成绩汇总表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成绩无效。
3.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与有资质的考评员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可给予津贴补贴。费用由申请考核鉴定机构承担。
4. 考评人员实施派遣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5.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考场设置按照省厅要求设置;本辖区的鉴定考核考场设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县(区)考核鉴定实行考点主考派遣制。考点主考为考点的第一责任人,由考区选派且熟悉鉴定考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6. 各级鉴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保证相关记录完整。其中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汇总花名册、考评人员派遣单、组织册、考场情况记录单、成绩汇总表、考评人员反馈表单要齐全,并按要求保存一年。按照赣人社发[2012]23号规定,将考生鉴定考核有关过程以拍照、***等方式记录、存档备查。规范证书发放台账,发放台账中应包括检定合格人员发文、获得证书人员花名册、经办人员、审核(批准)人员签署意见。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从以往相对简单粗放的工作思维向高标准转化,要统一执行鉴定标准、强化考务管理,精心组织,严格考评,确保鉴定质量。
2. 严格收费标准。各级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 严禁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范围、跨地域、不考试就申报发证、虚报和伪造鉴定成绩等行为,对大面积替考和虚假鉴定、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一经发现,即暂停其鉴定工作,严肃追责,并进行整改。
8.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表
9. 职业资格证书办证程序单
10. 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报名序号 | 身份证号 | 照 片 | ||||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
考生来源 | 参加工 作时间 |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
报考职业 (工种) | 报考 级别 | 本职业(工种)年限 | ||||
考试类别 | 考试类型 | 连续工龄 | ||||
原职业 (工种) | 原级别 | 原证书 编 号 | ||||
培训情况及地点 | 现场审核地点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工作年 限证明 | 用人单位盖章 | |||||
诚信声明 | 本人保证上述填写信息和报考时所提供的学历证、身份证等证件真实有效,如因填写有误或提供的证件不实而造成的后果,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 |||||
审查单 位意见 | 资格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2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 申请理论 考试日期 | ||||||||
单位地址 | |||||||||
考场地址 | |||||||||
考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考务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是否申请 证书快递 | |||||||
报考职业(工种) 鉴定级别及人数 | 鉴定职业(工种) | 鉴定级别 | 鉴定人数 | ||||||
新考 人数 | 补考 理论 | 补考 实操 | 合计 人数 | ||||||
拟定考 评 员 | |||||||||
意 见 申报单位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市职业技能鉴定 | 年 月 日 | ||||||||
***3
抚州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鉴定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本人身份 | 申请鉴定工种 | 鉴定等级 | |
鉴定机构经办人: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材料审核人:
鉴定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派遣单
编号:
(高级)考评员:
请于 年 月 日 点前到达 地点,参加 职业(工种) 等级的考评工作,此次鉴定考评聘任 为考评组长,请你们按照《考评人员管理规则》履行考评员预案职责。
考务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年 月 日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派遣单(存根)
编号:
申请鉴定单位 | |||
职业工种 | 等级 | ||
鉴定时间 | 鉴定人数 | ||
鉴定地点 | 考场数 | ||
考评人员姓名 | |||
批准人 |
***5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单
第 考场
考核工种 | 考核级别 |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
应到人数 | 实到人数 | 缺考人数 | ||||||
缺考 名单 | ||||||||
违纪 作弊 考生 记录 | 考生姓名 | 考生违纪、作弊具体条款和内容 | 考生签字 | |||||
考场 情况 记录 | ||||||||
监考教师签字 | ||||||||
巡视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6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报告表
考评组长(签字) | 所在单位 | ||
执行考评时间 | 考评单位及地点 | ||
考评组成员名单 | |||
考评工种及人数 | |||
考场异常情况 | |||
对鉴定过程的 评 价 |
***7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汇总表
鉴定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2018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工作单位 | 鉴定工种 | 鉴定等级 | 实操成绩 | 评定成绩 | |
考评组长签字: 考评员签字: 考评员签字: 年 月 日
***8
抚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表
鉴定 工种 | 鉴定 时间 | 鉴定 地点 | ||||
鉴定等级 | 鉴定 人数 | 鉴定 单位 | ||||
现场督导情况 | 考场布置 | |||||
现场复核鉴定对象资格情况 | ||||||
现场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 ||||||
考评、监考人员配备使用 | ||||||
考试管理 | ||||||
考场纪律 | ||||||
质量督导人员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9
职业资格证书办证程序单
申报单位(填写并盖章): 办理编号:
鉴定批次 | 鉴定时间 | |||||
鉴定工种 | 鉴定人数 | 鉴定等级 | ||||
合格人数 | 申请办证人数 | |||||
缴费情况确认 | 由局财务确认或申请单位提供进账票据复印件、电子件 | |||||
鉴定所(站)应当完成以下材料装订(1-9须保留一年) | 1、此次鉴定封面;2、检定批次申请表;3、花名册;4、考评员派遣单;6、考场记录表;7、成绩汇总表;8、考评人员反馈表;9、组织册;10、监控、拍照资料应以机构名称和批次号为文件名保存二年。 鉴定所(站)负责人签字: | |||||
拟办 意见 | 此次鉴定已经全部符合办证条件,拟同意办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
鉴定中心 负责人批示 | 同意办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
打证人 | 根据以上信息,实行打证并保存鉴定台账(台账保存:组织册、打证程序单、打证明细、市局发文)。 打证人: | |||||
证书领取签字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
注明:发放台账存档须有:此页由鉴定中心保留,鉴定花名册保留电子文档。
***10
抚州市错证、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
| 身份证号码 |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性别 | ||||||||||||||||||||||||||||
| 证书编号 | ||||||||||||||||||||||||||||||
| 联系电话 | ||||||||||||||||||||||||||||||
| 证书级别 |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 |||||||||||||||||||||||||||||
| □全国统考 □全省统考 | □ 证书修改 | □姓名 □身份证 □出生年月日 □性别 □其他 | ||||||||||||||||||||||||||||
| □ 遗失补发 | 工种: | 鉴定时间: | ||||||||||||||||||||||||||||
| 登报挂失 情况 | 报纸名册 | 登报日期 | ||||||||||||||||||||||||||||
| 剪报粘贴处: | ||||||||||||||||||||||||||||||
| 证书修改 具体内容 | 错误项及错误信息 | 更正后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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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 请 人 声 明 |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受理日期: | ||||||||||||||||||||||||||||||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受理日期: | ||||||||||||||||||||||||||||||
分管领导意见 | 经办人: 受理日期: | ||||||||||||||||||||||||||||||
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