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市本级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的公告
各医药机构:
根据《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抚人社字[2016]167号)及《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字[2017]50号),我局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市本级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请需要申请的医药机构在
依法设立的抚州市城区内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公告的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所需条件,自愿向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定点服务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6.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7.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医保经办机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6.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医保经办机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doc
***2定点药店评估申请表.doc
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