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成功调解一起高温津贴发放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日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一起支付高温津贴的争议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201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陈某在市区某保安公司派驻金融系统任保安员工作,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多项仲裁请求中,其中一项就是支付两个月的高温津贴320元。而保安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室温26—30℃的环境中工作,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者在气温35℃以上室外工作发给高温津贴,其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16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陈某在驻金融系统任保安员,属于室内工作的劳动者,依据上述的规定,保安公司应向陈某发放2013年8月、9月份两个月的高温津贴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