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补助标准等定期待遇
日前,我市上调了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补助标准等定期待遇,此次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职工,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市医保局 王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