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手札之以案释法系列八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职工如何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2月起在被申请人A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7月1日王某在驾驶车辆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交通肇事方向王某支付了误工费和护理费。2017年6月8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11日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6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捌级,停工留薪期9个月。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请求】
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处理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能否重复主张?
【案例评析】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
一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责任划分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二是基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责任划分遵循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填平原则,即第三人的赔偿与造成的过错相当,双方赔偿责任相互抵扣,受到的损失进行填平补偿。
虽然两种请求权基础和责任划分原则不同,但事实上存在一些性质相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如果不加区分的实行双赔,会有失公允。
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用的观点是对不重复的项目,劳动者都可以获得,对重复性的项目,采用就高补差的原则。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某工伤待遇,事故后交通肇事方向王某支付了误工费和护理费,与申请人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重复,因此处理结果没有支持以上部分。
【延伸思考】
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中,采用双赔会导致同命不同价的公平问题;而采用单赔会导致侵权人的过错和责任不相当的问题。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言,补差应该是最佳的平衡点。
(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