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手札之以案释法系列七遭遇工伤该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4年6月30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5000元。公司为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4日,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2014年9月30日人社局认定周某的受伤为工伤,2014年12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2015年1月6日周某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服装公司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15000元。2015年7月22日,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公司按照4个月停工留薪期支付工资差额5000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周某认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应该是恢复上班的时间来算,公司认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时间来算。
【案例评析】
何为停工留薪期,顾名思义就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有医疗的专业性,能充分考虑员工伤情的恢复期间,经过其鉴定确认的留薪期时间应该作为确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依据。劳动者自己延长休息时间,认为只要没有上班没有劳动的时间都算停工留薪期显然缺乏依据。
【延伸思考】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根据伤情,结合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综合判断,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停工留薪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确认。
(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