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手札之以案释法系列(三)挂靠车辆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罗某入职A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日,罗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后向A物流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A物流公司认为罗某驾驶的车辆系第三人王某的挂靠车辆,罗某系王某的雇佣人员,与A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罗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裁决罗某与A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挂靠车辆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挂靠车辆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单位,不论司机是车辆所有人本人、车辆所有人聘用人员还是挂靠单位招用人员,只要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就可以确立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单位,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挂靠单位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即使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司机发生工伤后挂靠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单位,自己驾驶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如果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合同关系,发生的风险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延伸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首先要查明是否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般挂靠关系中确认劳动关系,都是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在接受工作的时候就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在遇到风险时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温雪)
法条链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