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职工医保二次补助起付标准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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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根据《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宜府办发〔2010〕120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7193元)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故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职工二次补助起付标准为23596.5元,即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23596.5元的部分补助50%,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
参保患者2017年度发生的医疗费可于2018年元月至二月在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也可直接到宜昌市医保局50号台咨询,咨询电话0717-6739021。
(医保局 董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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