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互转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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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根据《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单位职工除外,下同)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办理两个险种的转换也有明确规定。
城镇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可即时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人员,只能在每年9月-12月(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停保及转换参保手续,并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办理停保及转换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止。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内,原参保居民停保后申请恢复的,无需重复缴费,即可重新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社保征稽局 李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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