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如何清算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灵活就业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时以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
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我市城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为2000年12月1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0年。
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从2017年7月1日起,根据新发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十年医保清算标准,调整后的十年医保费清算标准为48153元(其中基本医保47193元、大额医保960元)。
(市社保征稽局 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