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参保工伤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时不要忘了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宜昌市城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包括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及时向市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五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2、18、12、10、8、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宜昌市城区的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32.75元。
上述待遇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待遇申报表,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电子文本可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专区)等相关资料,在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办理地点:市人社服务大楼(环城北路40号)二楼西大厅53号窗口,咨询电话:0717-6731157。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标准分别为:34、28、20、16、12、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宜昌市医保局谢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