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服务质量——市医保局组织学习省级新版目录
为推动经办人员准确把握新政策,以便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市医保局组织城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学习《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增补项目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并就实际操作中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对照、经办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确保医保工作人员把握政策准确,经办流程合理、提醒群众到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号)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按鄂人社发[2017]7号文***2的项目类别,对本医疗机构现有的医用材料重新进行对照。对照医用材料时,有限定术式的项目,对照时也需一并标注术式,用分号隔开(如:造瘘护理造瘘管、经血管介入诊疗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栓塞材料);系统中原有对照审批过的医用材料,5月1日起全部终止作废,5月1日以后上传的处方收费信息均按新要求执行。限价材料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另行对照。
(宜昌市医保局 董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