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统筹区域内医保转移年限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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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为进一步适应人口流动性的发展需求,最大程度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宜昌对医疗保险转移年限认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规定在宜昌统筹区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互认。即2015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在宜昌区域范围内各地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办理转移后均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转业及退伍军人的军龄、从本统筹地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则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经测算,实现缴费年限互认后,每月可为每名办理医保转移人员减负300多元,每年可减负4000多元。
(市社保征稽局 晏晓倩 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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