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我市建立五项制度为企业集体协商保驾护航
为深入推进全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确保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日,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五项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市建立五项制度,为企业集体协商保驾护航。
一是建立集中要约制度。坚持将集中要约与分散要约、定期要约与动态要约、普遍要约与专项要约、上代下要约与企业工会单独要约相结合,职工和企业双方就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签订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启动协商程序,促进协商开展,多层次、立体式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二是建立分级约谈制度。对于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无理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企业,由其上级工会组织提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是建立公开曝光制度。对于不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或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且拒不改正的企业,以及在督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企业,以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进行通报,计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提请广大职工进行监督。
四是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由劳动关系三方组成集体协商督查组,对集体协商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过听取集体协商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走访企业等形式,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续签,以及己签订集体合同文本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是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建立科学、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组织职工对集体协商情况、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民主评议,持续改进。要求企业和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民主测评和评议,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由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企业集体协商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及时掌握职工满意率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改进。(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