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引领和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以及《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宜发〔2011〕7号)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一线职工中,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个别有绝技绝活或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职业资格条件),技能水平高超、创新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单位中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好中选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从全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推荐对象: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得到广泛认可。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首席技师湖北省技术能手以及省级以上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等技能人才荣誉称号,或为享受***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三)具有本职业领域突出的技术特长,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推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和奉献精神,在职业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方面成绩突出,在技艺传承、人才培养方面作用明显。
(六)其他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已获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不重复入选。
第三章选拔
第八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选拔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第九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主要采取各县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中央、省在宜企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及所属经济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本级推荐人选,将《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推荐呈报表》、事迹材料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直经济和社会组织由单位报市直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市人社局;个人自荐的,经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查。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资格人选名单。
(三)专家组评审。市人社局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高技能人才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评审。
(四)组织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班,对人选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五)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市人社局将初步确定人选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命名。
第四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注重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工作业绩、成就载入《宜昌年鉴》。
(二)优先评聘为市优秀专家。
(三)优先推荐为国家、部省技能人才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推荐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候选人;优先评聘技能技术职务职称。
(四)管理期限内,享受12000元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分年度发放);享受一次休假疗养,时间为10天左右;享受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五)对业绩优异或取得重大技能创新成果的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优秀人才工作奖项。
第十二条已被评为市优秀专家的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不重复享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相关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评选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联系服务制度。各级人才工作部门与优秀高技能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所在单位和部门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竞赛、技能展示、研讨、疗养、体检、休假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绩效考核和技能提升制度。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拟定个人在专业学习、技能提升、技术创新、培养人才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六条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发展制度。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及所在单位,要注意改善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条件,开展技术交流;积极支持其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革新、疑难技术问题研讨和攻关等活动。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者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