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该如何清算
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日以1***号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医疗缴费清算在以往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灵活就业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时按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
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0年。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