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调整提高2015年度工伤护理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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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护理待遇水平,市医保局根据《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宜人社函[2015]72号)精神,对市城区已经评定有护理等级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具体标准为:一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调整至1***4.75元,二级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调整至1315.8元,三级护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至986.85元。目前,市医保局已完成了上述待遇的调整和补发工作,并于2016年元月支付到位。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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