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有政策
近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按照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基本原则,对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和证明的人员。老放映员身份需由县市区电影放映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纳入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县市区积极引导和鼓励老放映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的老放映员,从其被乡镇(公社)正式选为农村电影放映员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止,按照放映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5元的标准(不满1年按1年计算)给予生活补助。放映年限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年限,中途转行或者没有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不计算在放映年限内。
据悉,老放映员生活补助从2015年开始计发,以前年度不予补发,由县市区电影放映部门负责按年度发放到位。(城乡居保科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