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以发放补贴等形式代替为职工缴社保
近日,有用人单位咨询,某职工是外地户籍,现在在宜昌工作,个人在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考虑到不会在宜昌工作很长时间,如果在现在的单位参保,以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感觉很麻烦,所以不想在宜昌市参保,而是让单位给他报销一部分社保费用,这样行不行?
从市社保征稽局了解到,《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采取各种其他形式代替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即使职工出具书面意见表示自己不愿缴纳,由单位发放现金补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因为与社保法相违背,仍然是无效的,职工仍有权主张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或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企业也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如此,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一旦职工发生,单位将要面临较大金额的赔付风险,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的费用也将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事故生育保险
市社保征稽局提醒: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参保。约定支付一定费用代替缴纳社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职工办社保等做法,不仅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更会埋下诸多隐患。
(市社保征稽局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