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服务质量——市医保局组织学习1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出台后,为推动经办人员准确把握新政策,以便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医保局分别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城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学习《实施细则》,并就实际操作中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经办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确保医保工作人员把握政策准确,经办流程合理、提醒群众到位。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新政对我市职工住院报销政策有以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减半。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调整后,待遇计算更加简单,住院能够报销多少钱一目了然。
(宜昌市医保局 董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