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局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日前,宜昌市人才服务局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凡户籍在宜昌城区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凡户籍不在宜昌城区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工作所在地的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宜昌市人才服务局管理。
二、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取消收费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严格执行停止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等名目费用的规定。
三、全面启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按照我省关于档案达标的相关规定,宜昌市人才服务局将全面启动流动人员档案整理工作,除了按中组部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装订、入库外,还应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利用服务,加快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 (宜昌市人才服务局 徐银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