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一孩取消生育服务证办证环节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该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宜昌市在取消生育一孩的《生育服务证》办证环节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宜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宜卫生计生发[2015]10号)第二条规定对我市范围内夫妻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对需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的,由所在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出具《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样式附后)。对于跨省流动育龄群众有需要的,仍可按原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上述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市医保局生育报销时,可由其所在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出具《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资料。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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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存根
(乡镇街道计生办留存)编号:
女方: ,身份证号: ;
男方: ,身份证号: 。
该夫妇于 年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未生育,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 联系电话:
(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骑缝章)
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
(交生育保险管理机构留存) 编号:
女方: ,身份证号: ;
男方: ,身份证号: 。
该夫妇于 年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未生育,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月日
(有效期: 个月)
要求:如实填写,项目齐全,方便核实。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电话6240532;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