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伤残护理人员待遇调整8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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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待遇水平,市医保局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宜人社发[2013]24号文)精神,对市城区已经评定有护理等级并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具体标准为:一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调整至1376.25元,二级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调整至1101元,三级护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至825.75元。目前,市医保局已完成了上述待遇的调整和补发工作,并已在8月份支付到位。
(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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