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切勿因晚报案和超期认定而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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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近期,不时有单位咨询和反映工伤事故晚报案和认定超期待遇享受问题,为进一步宣传政策,杜绝和避免用人单位因晚报案和超期认定而导致工伤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市医保处现就相关政策着重提醒如下:
1、工伤事故发生后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医保处工伤生育保险科报案(节假日顺延),同时填报《宜昌市工伤事故申报表》,报案电话:6731207,传真电话:6730457;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事故报案和工伤认定申请两个环节都不能超过规定时间,超出上述期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谢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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