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居民大病门诊月定额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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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月定额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1、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和帕金森氏综合症月定额在原标准上提高20%,血友病维持原月定额不变。
2、取消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和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月定额限制。
(赵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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