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采取级差式办法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近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明确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对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采取“级差式”办法,调整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
一是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调整为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 %调整为70%。
二是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调整为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调整为60%。
三是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调整为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调整为50%。
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严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