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推出利民惠民措施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国家医改方案,市医保处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从今年起,调整和出台实施了部分医疗保险政策,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调整《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新办法中,一是在校学生签约方式发生变化。原来在校学生是由学校统一选择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现在改为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选择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也可自行选择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二是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机构的结算方法发生变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约定机构上月中享受待遇签约人数,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结算方法,每年一季度对各约定机构上年度门诊统筹医疗费进行决算。新的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为更好的满足广大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对《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新增了静脉高营养治疗、激光治疗眼前节病、人工肝治疗等46个诊疗项目,并对伽马刀治疗、产前检查、刮宫术等19个项目的实施范围和说明进行了调整;将输卵管结扎术使用的银夹、超声检查使用的安必洁超声耦合剂等6个医用材料纳入报销范围。
——调整宜昌市城区201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201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万多元提高到9万多元。
——出台《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恪守诚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办法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无级别四个等级,并且分级结果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挂钩。本办法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
——出台《宜昌市医疗保险待遇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今年7月,正式出台了《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规定了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奖励办法及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违反医保政策规定、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根据违规费用,可奖励50元至1000元。同时对举报人及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关要求。此办法进一步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
——出台实施《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7月20日,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宜府规[2011]1号),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五个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此办法为以后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增强制度公平性提供了有效依据。(彭颖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