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1 号)文件精神,决定于今年六月底全市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根据《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1〕1号)制定此方案。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的重要措施;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便劳动者查询单位和个人劳动用工信息,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三是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四是整合局内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劳动;五是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操作简便,实现一条龙的服务,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范围、对象
在宜昌市城区市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县、市、区属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程序
(一)新建单位和新签劳动合同人员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后再办理参保、领取失业金等其它手续。
(二)劳动者备案
通知单位填写《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人一份,经劳动关系机构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后进入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注销,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后进入职工档案。
四、劳动用工备案方法
(一)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统一使用人社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链接进入,各地按逐级向上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后,建立基础数据库,各基层单位可随时更新信息,可自动生成报表。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软件免费。
(二)劳动关系机构设立专职用工备案人员,收集各单位信息及职工信息入库。专职人员要求有较强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为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在社会保障登记窗口设点,对新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新成立的单位收集各单位信息及职工信息及时备案后再参保。
(四)对已参保和已在就业局进行了录用备案的单位和职工直接从系统进行数据转换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已进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人员也可进行数据转换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五)在受理集体合同备案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时同时要求单位提供职工和单位信息进行备案。在考核和谐企业时收集信息,在调研和检查工作时收集信息。
(六)通知各单位上报变动信息,以便备案或注销。
(七)授权就业、社保、监察机构可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询用工信息,以方便工作。
五、人员配备
由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量大,(全市从业人员217万人,城镇在岗职工51万多人,其中企业40万人以上,市直在岗职工20万以上,全市中小企业就有15700多家,从业人员47万)任务紧,省厅要求三年完成全部备案,今年30%,五年实现全国联网,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明年开始将对各地纳入用工备案的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按季进行通报。为了保证任务和完成,各县市区劳动关系部门必须配备专人,提供足够经费,提供设备,保证人财物的需要。
六、启动时间安排
我市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从6月底开始启动。9月底完成10%,年底完成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