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5月23日,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县实际,制定印发了《远安县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备案范围面向在我县境内的全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其中,新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持《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公共就业机构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后,存入职工档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远安县人社局在推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审批等多项工作时,都会严格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相关情况。(胡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