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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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审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审批,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名义,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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