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对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征管实行五统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负担,近日,宜昌市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直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征管实行“五统一”:
一是统一征管范围和对象。凡是参加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统一征管的范围和对象。
二是统一征管办理规程。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同步按月核定征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每月对参保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数据传送给市地税部门。市地税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核定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按月实行统一征收。
三是统一进行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专户,将统一征收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向市财政局申请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整体向商业保险公司二次投保。在理赔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审核,商业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赔付。
四是统一征收标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宜昌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缴费8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4元,并实行每人每月缴费7元。
五是统一征管后的最高赔付标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万元。
同时还明确,今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和最高赔付标准,根据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并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申请,报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昌市城区实行职工大额医保费统一征管后,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可以将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在市人社部门一处申报,在市地税部门一票缴纳。由于用人单位人员经常流动,职工大额医保费根据职工的变化按月征收,与原来的按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每年一次性征收相比,更加科学合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年缴纳。这样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扩大了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使更多参保职工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医疗与生育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