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基本生活费待遇标准再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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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近日,秭归县社保局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4号文件精神,自,秭归县城市低保标准从430元/月调整到500元/月,因此全县领取基本生活费人员待遇再度提高。
据此,秭归县社保局组织实施领取基本生活费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此次享受基本生活费上调的人员共计520人。其中征地农民和集体兽医共377人,工资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20%,基本生活费由2016年的516元上调到600元;坝区一类人员符合调待的有143人,工资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基本生活费由2016年的494.5元上调到575元。
同去年相比,领取基本生活费人员待遇人均每月上调了80余元,增资补发待遇将于7月份发放到位。
(秭归县社保局宋兰芳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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