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调整生育保险产假和医疗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区人社局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假、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生育和流产产假天数为:顺产128日,难产(剖宫产)143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日;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假为42日;妊娠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7个月以上流(引)产2000元,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小)产1500元,4个月以下流产4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一次性补助医疗费用2000元。这次调整后,夷陵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夷陵区人社局 李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