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社局加快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9月29日上午,崭新敞亮的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进驻了新的主人原县合管办全体工作人员,此举意味着县合管办正式并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标志着我县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
此前,县人社局组织召开了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2017年全面启动实施。整合期间,原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仍沿袭原有的政策不变。
会上,人社局党组书记、陆进同志作了***,首先对原合管办同志加入人社大家庭表示欢迎。同时要求全系统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舆论宣传、严肃工作纪律。陆进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重大改革战略,是完善社保体系、深化医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及《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指导意见》(鄂编办文[2016]82号)精神,我县制定了《兴山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将我县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经办人员、经费、资产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兴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隶属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方案同时明确了2016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和资产移交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入库工作;2017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兴山县人社局 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