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实施办法出台
为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远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新实施办法(简称城乡居保实施办法)近期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正式通过即将印发。新实施办法体现我县更加注重民生工作,真正顺民意惠民生强服务有特色,呈现以下三大变化。
基金筹集有变化。一是明确缴费标准由12个档次调整为15个档次,在原基础上按每隔500元新增设2500元、3000元、3500元等三个档次。二是明确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1至2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3至4级轻度残疾人须参保缴费后,县残联才给予100元缴费补助。三是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四是明确各档次缴费补贴。新办法在原人均缴费补贴30元基础上,新设6类补贴,即选择缴费200至400元的补贴45元、500至1000元的补贴60元、1500元的补贴80元、2000元的补贴100元、2500元的补贴150元、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个人账户有变化。新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国家补贴部分,有利于增强参保人员对国家政策可持续性的信任度。
养老待遇有变化。一是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在原政策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新实施办法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连续缴费15年以上且年均缴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超过部分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4元。二是明确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办结手续后,可享受参保人员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计发。三是明确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不同缴费年限依次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连续缴费1至5年的200元、6至10年的400元、11至14年的600元、15年(含15年)以上的100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调动参保续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主动缴费以及按其缴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质量。(王休宏 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