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积极宣传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通讯员:张凤琴 杨赟春)4月14日,是远安县一年一度的庙会节,远安县人社局组织专班人员在庙会节上积极宣传《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据悉,《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与2002年颁布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相比,修订后呈现七大亮点:一是强调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责任,有利于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二是明确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代替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三是规定在小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解决小微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困难的问题;四是进一步细化、充实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职工工资收入、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内容;五是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建议;六是加大了对协商代表权益的保护;七是规定了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奖惩制度,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