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全面部署2014年度两居两保工作
近日,秭归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秭政办发〔2013〕92号),进一步明确两居两保目标任务,全面部署2014年度两居两保工作。
通知要求,要确保全面完成2013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率100%,信息化率100%,待遇按时社会化发放率100%,村转账电话使用率100%的目标任务。明确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6%以上的工作目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同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一是从2014年1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该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为8.7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二是遵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7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起,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居民年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支付50%,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三是遵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从2013年1月起,原《秭归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秭政办发〔2009〕28号)以及原《秭归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秭政办发〔2012〕80号)中关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次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四是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确定宜昌城区7家医疗机构作为秭归县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医院,方便参保患者在宜昌城区就医结算。(秭归人社局 胡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