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申领失业保险更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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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文《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相关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转业回地方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后失业的携带团级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文件另行规定,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夷陵区就业局舒宏炤 吴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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