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挥人社部门主导作用
为“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力度,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逐步规范,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各类企业不断增加,用人需求量不断增多,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向城镇集聚,使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如劳动强度大,劳动定额超过合理水平;工资水平较低并增长缓慢,劳动者难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缺乏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较差;拖欠克扣工资时有发生等问题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发挥人社部门主导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亟需研究的课题。
一、目前我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按照国家、省、宜昌市部署要求,市人社局把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社会各界重视程度提高,懂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用工行为日趋规范;广大职工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明显增强;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明显增强。但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不愿签。据调查,目前,我市小企业、小作坊、小门店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少数规模企业也存在不与辅助岗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找工作的迫切心理,只与其达成口头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以此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造成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二是部分劳动者认为企业存在招工难的问题,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知道其他用人单位的待遇更好,就不辞而别,频繁跳槽,在一定程度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全市工伤性质认定172起,其中就有35起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招用工不规范,存在私招乱雇现象,为了不让被招用的员工离开,招工时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押金等费用或扣押其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如果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则以各种借口不予退还。特别是建筑行业,工程层层转包,造成有用人资格的只使用几个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而没有用人资格的包工头则使用着几十甚至几百名员工的局面,导致劳动关系错综复杂。按照《建筑法》的要求,虽然我市也成立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但管理极不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履行,劳务公司只管盖章收费,而不负责参与劳务管理,劳务非法分包、个人承包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给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一是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形成以开发商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队伍及班组多层,用工管理混乱,而且工资逐级发放,导致农民工不能直接从施工单位领取工资,只要在工资支付中有一级出现中断,就会造成最底层的建筑工人拿不到工资,而且当发生问题时,因工地所属民工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册等,项目部往往都没有记录,出现权责不清,工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少数包工头或农民工利用工地管理的空子,虚造工资册、虚增务工人员、虚报工资数额、或索要不合理的费用从中获取利润,恶意讨薪。二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组织民工以拖欠工资为名,向工程发包方讨要工程款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2011年全市发生农民工工资集体纠纷案件8起,涉及431人,农民工工资328万元,这些案件在人社部门的积极协调和督办下,都已得到妥善解决。
(三)劳动标准不落实。有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在商业、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依然存在。有些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我市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较为普遍,国家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月为167小时,而有的企业高达240小时,甚至更长。有些劳动者因连续长时间的工作,发生了安全事故,但用人单位不愿意赔偿,造成劳资关系恶化;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不是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有的企业负责人还公开说,如果社会保险费缴齐了,企业就要关门了,甚至还将参加社会保险与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在一起,向政府施压,以此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据2011年度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资料显示,我市企业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仅为70%左右,离应保尽保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2011年全市受理各类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案件138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5起,分别比上年上升8%、6%。
(四)劳动制度不完善。一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不完善。劳务派遣公司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而用工单位则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推诿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导致劳动者维权艰难。2011年我市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2990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872人,参保率仅为30%。2011年宜昌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市人社局的处罚。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力度不够。目前,我市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比率很小,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无人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部分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于企业工会在管理、经费等方面都隶属、受制于企业,处于从属地位,工会人员既是工会组织成员,又是企业职工,难以依法独立自主地代表职工利益,站在职工立场与企业对话或协调解决纠纷,无法真正开展平等协商,职能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用人单位推进力度不够,还存在着组织建设有待深化、运作缺乏法律支持、运行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社会认知度不高等问题。
二、人社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劳动者因为担心失去工作,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往往忍气吞声,不敢举报投诉,不会向人社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人社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车、有奖咨询问答及编印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定期要深入用人单位、进入车间、贴近员工,努力提高劳动者自觉维权的意识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加大和谐创建力度,建立企业用工诚信档案。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从政策、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更大的优惠,以吸引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对职工权益维护、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措施落实等职工关心的焦点问题,与用人单位签订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承诺书,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企业依法用工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劳动用工失信单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向社会曝光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通过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守法经营。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奖励,并且向政府推荐为诚信单位,免除对其劳动用工日常监察;对失信单位将其列为监察监控对象,加强对其日常监察,在评先上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一是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从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着手,把审查劳动合同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把关,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坚持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关系自主协调能力,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二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继续深入开展以关爱民工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等民心工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对每个镇街道实行定人定岗、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加大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排查力度,全面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做到摸清底数、不漏死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努力把各类劳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劳资纠纷,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有督查结果,确保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动态信息组织网络的建设,准确把握各种违法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推进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确保劳资矛盾能及时处理避免恶化,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是积极整合和借助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劳动关系协调渠道,加大调整力度,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住建、经信、工商、公安、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二是要发挥沟通和协商作用。积极发挥工会在正常组织制度内沟通和协调作用,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达成改善劳动关系的共识,使劳资双方自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监察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切实把行政执法寓于管理服务当中,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防。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加强对监察员的教育和引导,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和不作为追究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制度建设,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执法不廉洁等被投诉举报,或因责任心不够或主观努力不够导致有关工作未能及时落实、产生影响或出现重大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对借办案之机到用人单位吃、拿、卡、要、报的,拿原则作交易的或对处结案件发现有认定事实错误、证据虚假、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对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或限定时间内停止执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造一支公正、清廉、严明的高素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枝江市人社局局长: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