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实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促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科学发展,切实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于近日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方案》。
方案规定,补偿标准是以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为基数,按不同比例予以二次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总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或大额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超过7000元以上的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即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7000元以上至14000元的费用再报销50%;个人负担费用14000以上的再报销55%。
通过二次补偿,将大大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有效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付瑶)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10:28: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