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参保患者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兴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办法的通知(兴人社字[2010]107号)精神, 自2011年元月起,实行全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二次补偿,对个人负担过重的重大疾病参保患者进行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总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或大额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超过7000元以上的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即: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7000元以上至14000元的费用再报销50%;个人负担14000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5%。
从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年度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是申报。于2月底前,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度所有住院***及结算单复印件、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资料,向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逾期不再接受申报。二是审核。3月上旬,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三是公示。3月中旬,将审核结果在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四是支付。3月底,及时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存折账户。(兴山县人社局 舒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