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经办工作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精准落实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类做好居保扶贫工作。
一是积极引导参保。对于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应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制定参保计划,积极引导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是落实政府代缴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贫困人员,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已经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按照一次性补缴的办法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手续,从补缴的次月起发放待遇。
三是落实贫困人员待遇叠加政策。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抵的原则,贫困人员在享受农村低保等待遇的同时,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贫困人员已经纳入低保、重残等居保代缴范围的,在落实居保代缴时不得相互抵扣。
二、把握重点环节,做好扶贫经办
一是核实基础数据,建立工作台账。各地要主动与扶贫部门对接,及时精准提取贫困人员数据信息,并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贫困人员参保信息的比对工作,全面弄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做到不漏一人、真实准确。同时要切实加强扶贫台账的记录管理,将未参保贫困人员全部记录在册,建立参保销号制度,参保一人,销号一人,做到未参保贫困人员实现参保的状态有痕迹可查、有台账记录。
二是做好参保登记,及时维护身份标识。对于未参保的贫困人员,要按照参保登记流程,登记参保人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业务信息系统并建立个人账户,设置好贫困人员身份标识;对于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要及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精准扶贫模块中修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设置好贫困人员身份标识;对于已经标注脱贫的人员,要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及时变更身份标识。
三是落实资金,做好代缴记账。各地要将扶贫代缴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年底根据代缴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对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标注的精准扶贫代缴对象,要按照先个人缴费再政府代缴记账的流程进行操作。对贫困人员城乡居保关系省内转移的,由转出地做好政府代缴记账后再进行转移。
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经办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大对全市城乡居保扶贫经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定期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各项指标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作为本辖区居保扶贫经办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将居保扶贫代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所有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建立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督办工作进度。市人社局从本月开始建立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居保扶贫代缴情况上报市社保局。市人社局将在每月15日前对全市城乡居保工作情况统一进行通报排序。
三是及时总结报告。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和省人社厅对社保扶贫经办工作实行季调度的要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季度对本地居保扶贫代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居保扶贫经办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思路和打算,其中相关统计数据的口径应与已执行的季度报表一致。季调度工作总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