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6年10月11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宜人社函〔2016〕112号
各县市及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10号) 和《宜昌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价法规〔2016〕8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2016年10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和主要城市鲜菜价格运行情况的通报》(鄂价法规〔2016〕119号)、《关于2016年11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和主要城市鲜菜价格运行情况的通报》(鄂价法规〔2016〕132号)的情况,今年宜昌市10月、11月食品价格涨幅分别为9.1%和10.6%,均达到鄂价法规〔2016〕110号文件规定的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
按照鄂价法规〔2016〕110号、宜价法规〔2016〕84号文件精神,全市各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均以宜昌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2016年10月、11月补贴标准分别为84元/人、98元/人。
请各地于春节前将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6年10月、11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