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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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
最高赔付限额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4]49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的意见》(宜府办文[2010]90号)规定,结合我市近年大额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7元/月人调整为到8元/月人。
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万元。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9月12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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