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第一二批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再自查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2〕120号
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技工学校、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第一批培训任务验收工作和启动第二批特别培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0号)精神,为确保特别职业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我市第一、二批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再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自查内容
1、是否按省厅确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要求开展的特别职业培训:第一批是否按《关于做好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11号)文以返乡农民工为主要培训对象,培训3个月以上开展培训工作的;第二批是否按《关于公布特别职业培训第二批定点培训机构及分解下达第二批特别培训任务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37号)文将特别职业培训的对象进一步明确为返乡农民工、各类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确保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其中操作技能训练不得少于整个培训学时的60%)开展培训工作的。
2、是否按照特别职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科室(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组建特别职业培训工作专班,保证每个班(教学点)至少一名教师全程负责学员管理和教学工作,并按规定收集、整理相关台帐、资料。
3、是否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改善培训条件,突出技能培训,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整个培训学时的60%;创新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加强培训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督导;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提高培训就业率;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大纲,使用规范教材,安排骨干教师教学。
4、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三本台账,即实名制培训就业管理台账、学员学籍档案台账、抽查验收台账;落实六项制度,即公示制、开班申报制、合同制、台账制、验收制与抽查制;严把三关,即开班确认核查关、教学督导关、结业验收补贴申报审核关。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规范合作办学,严禁转让或以合作办学等名义变相转让省厅下达的培训计划指标,不得擅自调剂培训计划指标以及将培训任务转交给非特别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5、是否确保资金安全。有没有重复培训人员和重复申报各种其他补贴的现象存在。严格执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时间要求
从2012年9月10日至9月20止,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技工学校、相关定点培训机构对第一、二批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情况按照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再自查,并于2012年9月25日前将(电子和纸质)自查情况报市人社局职建科。
三、签订特训承诺书
由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将开展的二批特别职业培训承诺书(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2年9月25日前一并同再自查情况报告送市人社局职建科。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相关定点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对第一、二批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再自查的重要性,不走过场,确保再自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相关定点培训机构,要把再自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明纪律,边查边改。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相关定点培训机构在再自查中,要严格履行再自查职责,对发现违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到位,要摸清底数。并如数清理相关培训人员和补贴,对省厅已下拨了培训不达标的人员和补贴要清理上报,对不再自查且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电话:0717-6056702
传 真:0717-6056702
邮 箱:ycldjpxk@163.com。
***:1、特别职业培训承诺书 2、宜昌市2009年-2010年开展第一、二批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再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月九月十日 主题词: 第一、二批 特训 再自查 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印发